“通告” 与 “公告” 的区别及正确使用
来源: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:2025-08-02
“通告” 与 “公告”虽然同属告知类文种,但二者在发布主体、内容性质、适用范围及效力层级上存在严格分野。准确把握这两个文种的使用规范,是保障各类发文严肃性与有效性的基础。
从发布主体来看,“公告” 的发文权限具有高度排他性,通常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、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发布。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、国务院及其直属机构,省级政府在特定重大事项中也可使用,但基层单位无权发布公告。而 “通告” 的主体范围更宽泛,各级行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均可根据管理需要发布,如街道办发布停水通告、学校发布招生通告等,体现了其在基层治理中的实用性。
二者的内容性质与适用场景有着明确界限。“公告” 用于宣布国内外关注的重大事项或法定事项,内容具有全局性、重大性特点。例如 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》的公告”“国务院关于实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公告”,这类内容涉及国家政策调整、法律修订等,影响范围覆盖全国乃至国际社会。“通告” 则聚焦局部范围内需要遵守或周知的具体事务,如 “市公安局关于春节期间市区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”“区住建局关于某路段施工封闭的通告”,内容多与群众日常生活、区域管理相关,适用范围限定在特定地区或群体。
在行文效力与发布形式上,二者也存在差异。“公告” 具有最高级别的权威性,其内容往往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普遍执行力,发布形式需通过新华社、《人民日报》等国家级媒体,确保信息传递的严肃性。“通告” 的效力范围限于特定区域或事项,主要起到约束局部行为、告知具体安排的作用,发布渠道更灵活,可通过地方报纸、政务网站、社区公告栏等形式传播。
官方发文中,选用 “通告” 还是 “公告”,需严格依据事项的重要程度与影响范围。涉及国家层面重大决策、法定事项时,必须使用 “公告”;处理地方事务、局部管理事项时,应选用 “通告”。例如,宣布新修订的法律生效用 “公告”,告知市民临时交通管制用 “通告”。精准使用这两个文种,既能保证公文的法定效力,又能确保信息传递的针对性,避免因文种误用导致的权威性受损或执行偏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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